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暴力讨薪、玩命讨薪、“眼球”讨薪都让讨薪者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年终岁末,本报再度提醒民工朋友——
莫让有理变无理 依法讨薪有讲究
王庆廷/文 配图:毕传国

  年终岁末又到欠薪、讨薪事件的高发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是讨薪的方法不当,不仅难以成功,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在这个年末,我们倡导依法进行维权、理性冷静地讨薪,剖析一些因不理智行为而引发的案例,也提供一些值得注意的讨薪技巧。

  现象

  暴力讨薪:一刀捅过去  获刑两年半
  案例:农村小伙子小李在老乡的介绍下到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包工头当时承诺月工资为1200元,其中200元按月发,1000元到年底统一发放。可是到了年底,包工头却赖账了。讨薪数次都没成功,小李终于忍无可忍,喝了点酒,拿了把刀,去交涉。包工头扬言,“老子就是不给你,有种你把老子杀了”。结果,小李一刀捅了过去……最后,小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剖析:这是典型的暴力讨薪。有些讨薪者以为,采取一些暴力手段(比如毁坏欠薪单位的设备、财物,甚至将欠薪者关起来、殴打等等)就能讨薪成功。殊不知,这样一来,不仅需要对欠薪单位的财物损失以及救治欠薪者的医疗费用等进行民事赔偿,而且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实在是得不偿失。

  “眼球”讨薪:聚众堵高速  拘留十五天
  案例:张某是一个包工头,前两年从一开发商处承包了小段高速公路工程。高速公路虽然建成了,但工程款却迟迟未能发放,要了几次也没有结果。迫于工人们向他讨薪的压力,张某纠集了数十名工人堵塞了该高速公路的一个收费站,造成交通一度瘫痪。
  事发后,张某因带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当地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剖析:有些讨薪者为了向欠薪者施压,会采取一些吸引社会或媒体眼球的手段,如裸体讨薪、堵塞交通要道、封堵公共场所、扰乱活动秩序,等等。虽然与暴力讨薪相比,这种方法相对不那么极端,不一定会触犯刑法或伤及性命,但它在很多情况下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很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玩命讨薪:毒药一口闷  命丧难获赔
  案例:王某在城里的停车场打零工,被拖欠了半年的工钱。临近年末去讨要时,却遭到拒绝。于是,他以自杀相威胁,当众拿出一瓶白枯草服下。谁知,停车场并没有立即把他送往医院救治,而是用肥皂水为他解毒,结果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4天后,王某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意识到服毒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停车场在王某服毒后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剖析:自残、自杀、跳楼、服毒……以自己的生命为赌注进行讨薪,实在不可取。因为从法律上讲,讨薪者大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玩命讨薪不仅于事无补,还很可能搭上自家性命。

  提醒

  其实,对讨薪者而言,还是有一些法律上的技巧可以运用的。尤其是进入诉讼阶段后,注意了以下这些要点,会有助于讨薪成功。

  及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不少欠薪单位或欠薪者会采取转移资产、隐匿财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种种手段来逃避职工的追讨或有关部门的执行。为了应对这些情况,讨薪者可以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保护手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遇有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裁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护措施。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和证据的收集保存
  为免涉诉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劳动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并详细约定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争议解决办法等,做到有备无患。对于各类证据,如各类凭证、书面合同、证人证言等,也要善于收集和保存,以免口说无凭。特别是在对方不愿配合的情况下,不妨利用手机等设备进行录音、摄像,留下必要的证据。